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告
葉能耀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被告
謝阿娥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告
張阿抱

      謝宗遠

本件於本院100 年度婚字第10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 年度婚字第10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