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4號
- 原告
- 許永傑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瓊文律師
- 被告
- 葉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 段191 號,有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