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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告
上海高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耀明
被告
黃瑞祥

      陳健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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