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所訂之「臺中縣后里垃圾資源回收廠委託操作管理服務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就上開契約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契約書第9 章9.05節之約定可稽(本院卷第112 頁背面),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