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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邱靜華
被上訴人
邱玉女

      黃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 年12月30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並經上訴人於101 年1 月4 日親自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