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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黃天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亞日暢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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