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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請人
王良和
相對人
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生連(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9年10月20日起至80年4 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79年10月22日登記在案。

三、第三人楊生連於79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約定80年5 月31日償還,並於當日簽發面額500 萬元、80年5 月31日到期之本票交予聲請人。嗣本借款自80年5 月31日屆期後未清償。另第三人前於86年2 月19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組成親屬會議,並於93年12月29日決議選定相對人練楊清雲為遺產管理人,並經由法院備查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51              │旱│7284        │全部    │    │
├─┼───┼────┼────┼────┼────────┼─┼──────┼────┼──┤
│2│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80-6           │旱│9705        │1/5     │    │
├─┼───┼────┼────┼────┼────────┼─┼──────┼────┼──┤
│3│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82             │建│204         │1/5     │    │
├─┼───┼────┼────┼────┼────────┼─┼──────┼────┼──┤
│4│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83             │建│456         │1/5     │    │
├─┼───┼────┼────┼────┼────────┼─┼──────┼────┼──┤
│5│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87             │溜│2202        │1/5     │    │
├─┼───┼────┼────┼────┼────────┼─┼──────┼────┼──┤
│6│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90-1           │建│561         │1/5     │    │
├─┼───┼────┼────┼────┼────────┼─┼──────┼────┼──┤
│7│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91             │旱│5160        │1/5     │    │
├─┼───┼────┼────┼────┼────────┼─┼──────┼────┼──┤
│8│新北市│石門區  │老梅    │老崩山  │191-1           │建│272         │1/5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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