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林澤銘
- 聲請人
- 黃璽麟律師
- 聲請人
- 王彥期律師
- 聲請人
- 謝其演律師
- 相對人
- 銘珍食品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銘珍食品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父親林清輝對於相對人銘珍食品廠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股權,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為相對人股東至今,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之唯一董事黃清枝有故意銷毀相對人相關簿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又阻撓法院指派之檢查人執行職務,違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復拒絕伊查閱相對人之財產文件及帳簿表冊,違反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等行為,其不依法令行使職權,即屬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之「不為」行使職權,並致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黃清枝上開不為行使職權之情事,目的在於避免其不法行為被發現,且其早已無心處理相對人事務,若不儘速選任臨時管理人,相對人及其股東所受損害將持續擴大,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公司有急切需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因全體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易言之,上揭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如:死亡)或法律(如: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同時亦須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否則即應依正常程序選任或改選董事。
三、經核:
㈠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之組織,資本總額900 萬元,計有黃清枝、聲請人(即林清輝之繼承人)、林清河、林清珍(遺產管理人黃清枝)與楊玉雙等5 名股東,設置董事1 人,由黃清枝任之乙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及章程影本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黃清枝故意銷毀相對人相關簿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又阻撓法院指派之檢查人執行職務,違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復拒絕其查閱相對人之財產文件及帳簿表冊,違反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等情,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全字第33號假處分裁定暨黃清枝抗告狀影本、本院98年度司字第165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民事裁定、檢查人之陳報狀、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字第55 號 交付簿冊事件準備程序筆錄、存證信函等影本為憑。
㈢相對人不爭執董事黃清枝因一時氣憤銷毀相對人各項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報等文件乙情,惟陳述意見:關於法院指派檢查人查核部分,第一次因檢查人通知程序有瑕疵,非其不願意配合檢查,第二次檢查人事務所人員未事先約定時間,即突然造訪要求查帳,其不可能隨時待命等待查帳,且檢查人事務所人員竟與聲請人委任之律師事務所人員一同前往其公司,渠等間有相當連絡、溝通,檢查人之公正性令人存疑。關於聲請人查閱財產文件及簿冊部分,其從未拒絕聲請人查閱之請求,只希望勿於忙碌的報稅季前往查閱,以免增加公司人員之負擔。聲請人成為股東後,屢屢通知其前來參加股東會,聲請人卻以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為詞拒絕開會。黃清枝並無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之情形,公司亦正常營運,無影響股東權益之狀況等語。
㈣查,相對人公司5 名股東,其中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清輝、林清珍、林清河分別係兄弟關係,另名股東楊玉雙為林清河之配偶,黃清枝則為林清珍之配偶,相對人公司係屬家族公司乙情,業據股東林清河陳明在卷。而有關相對人公司營運狀況,林清河並陳稱:「(公司是否有正常運作?)有,公司有正常運作。」、「(公司現在的負責人仍然是黃清枝?)是。」、「(您在公司是否有擔任什麼職位?)我跟太太都是擔任顧問,如果公司有事情的話黃清枝會打電話告訴我們,大家一起討論要怎麼處理,不然事情沒有辦法處理。」、「(林澤銘是否有在公司擔任麼職務?)以前林清輝有,擔任廠長,但是林澤銘在林清輝死後就沒有去過公司了。」、「(公司最近這幾年是否有賺錢?)這幾年要經營很困難,糖、油都漲價,我們是做餡料,目前狀況是打平,員工的薪水支付沒有問題。」、「(如果公司要做決定的時候是否會通知林澤銘?)照理說會通知林澤銘。」、「(這幾年公司是否有分紅給林澤銘?您與楊玉雙是否有分紅?)沒有,我們沒有紅利,只有獎金,我跟我太太都有分到獎金,但是林澤銘有沒有分到我不清楚。」、「(分獎金要分多少是誰在決定的?)負責人會跟我們討論,如果沒有賺錢的話就不會分獎金,有賺錢就會跟我們討論。平常都是打電話討論。」、「(就你所知,黃清枝是否曾經把公司的帳冊燒毀?)我知道的是,淡水淹水,因為工廠一樓都淹水,不記得是什麼時候了,淹水的時候帳冊等都有淹到,當時要怎麼處理大家也都不知道,當時有很多爛泥巴,清理的時候清掉了,也不知道為什麼把帳冊的資料也都清掉了。黃清枝有沒有燒掉帳冊我就不清楚了。」等語。核與股東楊玉雙陳稱:「是,擔任顧問。」、「(黃清枝要做決定之前是否會跟你們討論?)會。」、「(目前公司是否有正常運作?)有。」、「(就你所知,黃清枝是否有把公司的帳冊或是會計帳冊燒毀?)就我所知沒有,是因為淹水淹掉的。」等語,大致相符。可見相對人公司營運狀況並無停頓或異常,且董事黃清枝處理公司事務或作成決策時,仍係與股東即家族成員共同討論商議決定,尚難認有相對人有因黃清枝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導致公司業務停頓而有受損害之虞。
㈤至於聲請人主張董事黃清枝拒絕其查閱相對人之財產文件及帳簿表冊乙節,其非不得循法定程序予以請求,乃至聲請強制執行以達目的,亦難執此即認有合於公司法第208 條之1第1 款之情事。況且,就本件是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股東林清河並陳述:「我覺得黃清枝做的好好的,沒有必要在另外選其他人來管理公司,我們是家族企業,找其他人來管理我不贊成。」、「(你是否曾經討論或是可否討論改由你擔任負責人?)要討論也要看林澤銘願不願意來。如果改由我擔任負責人我也願意,自己的公司自己的員工,要由外人管理我不贊成。」等語。股東楊玉雙亦表達:「(對林澤銘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你有何意見陳述?)我覺得不用換人,黃清枝管理公司就可以了。」之意見在卷。多數股東亦認董事黃清枝並無不適任而損及相對人公司之情事。
㈥綜上所述,本件尚不足認定相對人之董事黃清枝確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即與公司法第208 條之1 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