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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15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