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妹紅
- 被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1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