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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秉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陳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