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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號

申租公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號

原告
周立身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1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申租公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