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7號
- 原告
- 洪美娟
- 被告
- 后蓮弟(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戶籍謄本為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6 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