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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深淵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李榮輝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吳純怡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對因被告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告知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又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此固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所明定。惟既係訴訟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則聲請告知訴訟者,自應向法院查報該第三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法院始克將書狀送達於該第三人。

二、被告民國於102 年3 月6 日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將本件訴訟告知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即第三人林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並未提出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復未查報該公司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本院自無從將書狀送達於該第三人而為告知,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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