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 被告
- 高陳麗櫻
高鴻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101 年6 月4日送達原告陳報之上開郵政信箱,原告迄未領取,復經本院於同年6 月28日依職權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於補繳裁判費裁定經合法送達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