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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士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被告
張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號返還股款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事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19 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12月6 日判決確定而終結在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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