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24號聲 請 人 黃正怡 黃正忠 黃逸帆 相 對 人 劍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怡 黃正忠 黃逸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劍新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劍麟股份有限公司為劍新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劍新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劍新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劍麟股份有限公司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