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6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63號

聲請人
王從良
相對人
湖光國宅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宜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663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證人旅費│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裁判費用 │ 26,745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 │ │人負擔。 ││ ├─────────┼────────────┼────────┤│ │證人旅費 │ 530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二 │ │ │人負擔。 ││ ├─────────┼────────────┴────────┤│ │證人旅費 │證人旅費530 元由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 │├───┴─────────┼────────────┬────────┤│ 總 計 │ 27,275元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6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