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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37號

原告
林許素珠
即反請求被告
葉許素蘭
即反請求被告
林許素美
即反請求被告
許素真
即反請求被告
許素花
即反請求被告
許金枝
即反請求被告
許素春
即反請求被告
許文炳
即反請求被告
許春寶
原告
兼許進益之
承受訴訟人
許巧琳
承受訴訟人
許展豪
承受訴訟人
賴秀蘭
承受訴訟人
共 同 陳雪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許金塗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        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補償費金額,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配方法欄所載」,應更正為「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補償費金額,准予分割如附表一、二分配方法欄所載」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附表三、四所示之土地補償費合計金額,被告許金塗應按附表五之應繼分比例給付予上列原告」,應更正為「附表三、四所示之土地補償費合計金額,被告許金塗應按附表五之應繼分比例及自101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予上列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6 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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