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附帶上訴人 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娥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內湖簡易庭100 年度湖簡字第655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零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