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政佑馬傲霜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附帶上訴人  美麗華富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玲
複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史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訴訟代理人
曾世榮

       林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0 年度湖簡字第6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上訴乃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事件,自不得為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79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100 年2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之停車管理維護費新臺幣(下同)31萬1,000 元及遲延利息,嗣經原審判決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10萬8,200 元,及自100 年7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附帶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在案。嗣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為附帶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20萬2,800 元,及自100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為追加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自101 年1 月起至102 年9 月止之停車管理維護費計59萬8,000 元,及自附帶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30 頁)。上開附帶上訴人追加請求的部分,既未經原審加以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其提起附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