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15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15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