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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8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雖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15 號駁回確定在案,而本院前開命再審聲請人補費之裁定仍未失其效力,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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