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0號
- 原告
-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林金吾、詹文馨、蕭胤瑮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林金吾、詹文馨、蕭胤瑮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