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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林金吾、詹文馨、蕭胤瑮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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