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 上訴人
- 黃桂春
- 被上訴人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於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亦無從核定其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具狀補正,並依上訴聲明,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之徵收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