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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訴人
黃桂春
被上訴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於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亦無從核定其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具狀補正,並依上訴聲明,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之徵收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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