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秀蓮
- 即被告
- 周國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致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應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