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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7號

確認戶籍謄本為真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告
洪美娟
被告
后蓮弟(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戶籍謄本為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6 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戶籍謄本為真偽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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