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 上訴人
- 春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妹紅
- 被上訴人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