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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襄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被上訴人  襄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施盈華 被上訴人  王淑芬 即 被 告 孫崇騰 張治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屬因財產權而上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壹仟零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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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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