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美
- 被上訴人
- 襄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施盈華
- 被上訴人
- 王淑芬
- 即被告
孫崇騰
張治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屬因財產權而上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壹仟零壹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