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陳靖雯
- 被上訴人
- 鄭承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兩造間業已約定每月地租為新臺幣(下同)66.2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2 類謄本1 件在卷可參(本院100 年度士調字第227 號卷第19頁),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16元(計算式:66.2×12×15 =119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