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雄
- 被告
- 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豪
人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兼法定代理 陳文豪
人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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