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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陳文豪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謝文雄 被   告 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豪 人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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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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