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羅澤成、陳文豪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謝文雄 被 告 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豪 人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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