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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林淑真、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大、林大經、梁秀娟、王麗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所提抗告狀未據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並於抗告狀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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