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鍾沛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再伏、呂明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未明確於上訴聲明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之廢棄部分,應如何為廢棄或變更。茲命上訴人對上開廢棄部分,補正其上訴聲明(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如何為給付)。
二、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逕向本院補繳(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伍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