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洪巧芸
- 被上訴人
- 張珏琦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