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

原告
江 敏
訴訟代理人
江林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素琴、謝曜駿、余忠勳、李瑞鵬、吳政龍、郭怡均、湯子毅、湯慰祖、陳淑貴、王智成、王智祥、潘懷宗、楊紫妍、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燁公司)、謝佳良、李玉霞、李清雄、黃美芳、翁明家、羅緣珠、許鈞翔、許何秀琴、周煥庭、謝佩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中原告對於被告葉素琴、謝曜駿、余忠勳、李瑞鵬、吳政龍、郭怡均、湯子毅、湯慰祖、陳淑貴、王智成、王智祥、潘懷宗、楊紫妍(下稱被告葉素琴等十三人)部分,係以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提起本件訴訟,依法不徵裁判費。於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於訴訟中追加宏燁公司、謝佳良、李玉霞、李清雄、黃美芳、翁明家、羅緣珠、許鈞翔、許何秀琴、周煥庭、謝佩君為被告,並請求追加被告宏燁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追加謝佳良、李玉霞、李清雄、黃美芳、翁明家、羅緣珠、許鈞翔、許何秀琴、周煥庭、謝佩君與被告葉素琴等十三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經核其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