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原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南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士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鈞律師
- 被告
- 張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號返還股款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事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重上更㈥字第119 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12月6 日判決確定而終結在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