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張鈞翔
- 上訴人
- 林進花
- 上訴人
- 張桓耀
- 被上訴人
- 張幸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萬5688元,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6 月29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