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27號聲 請 人 川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淳涵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67,410元 │HJ0806176 │101年6月30日 │ │ │限公司 陳林富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