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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廖俊霖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8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 │1張 │250股 │ │├─┼───────────────┼──────────────┼────┼───┼────┼───┤│2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 │1張 │25股 │ │├─┼───────────────┼──────────────┼────┼───┼────┼───┤│3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 │1張 │30股 │ │├─┼───────────────┼──────────────┼────┼───┼────┼───┤│4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 │1張 │24股 │ │├─┼───────────────┼──────────────┼────┼───┼────┼───┤│5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張 │49股 │ │├─┼───────────────┼──────────────┼────┼───┼────┼───┤│6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張 │64股 │ │└─┴───────────────┴──────────────┴────┴───┴────┴───┘備註: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1月4 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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