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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69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 年度家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德義

      許淑惠

      號2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芳、陳德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26,002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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