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家訴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 年度家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德義
許淑惠
號2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芳、陳德杉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26,002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