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號
- 聲請人
- 莊東隆
- 相對人
- 魏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提起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以及侵占刑事訴訟,爰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民事庭案件查詢結果表1 件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民事卷宗查詢結果,聲請人所提訴訟,係返還不當得利等之訴,非屬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列訴訟、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抗告,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尚有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