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
- 再審原告
- 莊東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俊雄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6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俊雄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