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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被告
郭月娥

      桂子敏

      楊建偉

      汪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對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郭月娥、桂子敏、楊建偉、汪添進不得以繫屬本院101 年度司執助字第1778號、1779號、1678號及101 年度司執字第73251 號等執行程序對附表所示建物強制執行;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778號、1779號、1678號及101 年度司執字第73251 號就附表所示建物之執行程序及查封登記行為均撤銷。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系爭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人,訴之聲明雖有數項,惟均係以維持其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則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就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即以系爭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存在之利益定之,又系爭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請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總值為新台幣(下同)115,708,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億壹仟伍佰柒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壹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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