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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玲妃 住40567 Caliente Way Fremont,CA945
即原告
39,USA
送達代收人
周姵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雍政、陳冠儒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19,200×3,115 ×1/30×2=3,987,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