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玲妃 住40567 Caliente Way Fremont,CA945
- 即原告
- 39,USA
- 送達代收人
- 周姵君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雍政、陳冠儒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捌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19,200×3,115 ×1/30×2=3,987,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