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4號
102年度救字第77號
- 原告
- 賴育增
- 訴訟代理人
- 沈政雄律師
- 被告
- 曹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中陳稱:因被告住居所遷往何處不明,而向原告所知悉之被告最後住居所管轄法院即本院起訴等語,然查:被告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00巷0 號,此有其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士調字第280 號卷宗第18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7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