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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告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訴訟代理人
余新造
被告
黃凱

      黃菘滌

      黃振峰

      黃惠玲

      黃葉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均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任何契約關係,但因其與訴外人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民凱公司)簽立之委任契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整合台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695 地號等5 筆土地之產權,詎民凱公司未依委任契約給付整合費、勞務服務費與代墊款等款項,民凱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復將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等5 筆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名下,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即以約定整合價扣除進價成本,被告獲有新台幣2105萬7970元之不當得利,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不當得利之土地坪數,並為一部請求,可徵原告起訴主張並非關於不動產涉訟,而純屬債權之爭執,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移送被告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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