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安憶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