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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4號

上訴人
趙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宗霖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