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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芷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華、王家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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