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芷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華、王家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華、王家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