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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訴人
王良和
被上訴人
陳彩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零伍元(4,932,473-445,068=4,487,4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